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赵先生和刘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生育一子小赵,2018年生育一子小小赵。但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终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自2021年9月开始,双方开始分居。(本案涉及所有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男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小小赵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
刘女士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由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女士委托恒略律所薛素华、柴雨晴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房产、存款、轿车、股票,投资收益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若日后产生新增共同财产或经营收益,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双方均认可按照上述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恒略律师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男方出轨的实质证据。现双方主要面临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
庭审中,恒略律师围绕孩子现随刘女士生活,改变其现在的环境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成长不利,刘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方面进行举证。
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双方均认可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故按照协议履行。
另,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男方婚内出轨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五项情形,应给付女方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坚持离婚,说明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婚生子小小赵的抚养问题,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酌情确定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探望权,被告负有协助义务。小小赵的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小小赵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000元。
原告、被告于2020年7月31 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对《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财产按照协议履行,本院予以照准。
针对案外人A某做手术的知情同意书上,原告以A某为夫妻关系作为受委托人签字,对此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情形,酌情判令原告赔偿被告5万元。
判决结果
1.准予赵先生、刘女士离婚;
2.婚生子小小赵由刘女士直接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3.赵先生赔偿刘女士5万元;
4.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09、01号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刘女士自行偿还;
5.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05号房屋归赵先生所有;
6.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轿车归刘女士所有;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小客车一辆归刘女士所有。
本案中,恒略律师不仅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的诉求,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精神赔偿,最大限度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
恒略说法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其中有关财产部分的纠纷,《婚内财产协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协议不能规避所有风险,不同财产类型处分时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协议没有最完美,只有更完善。恒略律师建议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代写相关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否,适合夫妻双方的,才是最好的。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
擅长领域: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柴雨晴律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办案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代理了众多民商事纠纷,参与多起投融资项目尽职调查,曾担任多所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