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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又要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时间 :2021-05-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朱某欲将持有的节电设备份额转让给猴大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猴大公司返还未安装设备的投资款预期收益损失节能补助资金违约金,合计974707.62元


案件回放

猴大公司与熊小公司签订《节能项目合作合同》,由猴大公司向熊小公司进行节能改造,投资安装节电设备猴大公司承建。


 

双方同时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熊小公司分享10%,猴大公司分享90%,由熊小公司按月支付给猴大公司。当月猴大公司与朱某签订了能源项目《共同投资合作合同》,约定投资额比例各占50%,各分享45%的项目总节能效益1321.53元。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达到投资预期收益,未投入的运行设备总价值1440450。双方同意由猴大公司收购朱某持有的未投入运行的节电设备40),猴大公司支付了30元。

朱某欲将持有的节电设备份额转让给猴大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猴大公司返还未安装设备的投资款、预期收益损失节能补助资金违约金合计974707.62元。猴大公司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猴大公司支付收购份额未付款支付朱某政府节能补助资金、违约金,共230901。案经终审,再审,抗诉,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猴大公司支付节电设备收购款100000支付朱某双方投资约定收益125987.50元、违约金4913.5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认可猴大公司已收购朱某持有的份额720225元中的400000元后,剩余的320225份额朱某持有。现朱某有意将份额转让给猴大公司,因合同未约定,猴大公司不接受

 

由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合同,并已约定各自出资义务,在猴大公司不愿接受这320225元份额情况下,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出发,朱某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继续持有这320225元的份额。故对朱某主张的要求猴大公司给付100000元转让份额款,猴大公司应继续承担这一履行违约责任,予以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