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山、李姒登记结婚后生育儿子大宝、小宝。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并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处。张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大宝、小宝由张山抚养,李姒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小孩成年。
张山称,李姒有暴力倾向,并与案外人有不正当关系,李姒属于过错方。李姒称,张山经常对李姒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姒犯有严重的疾病,以后还需要巨额医疗费用治疗癫痫病。李姒身体现在不适合参加工作,生活非常困难,张山应当对李姒进行经济帮助。
李姒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大宝由张山抚养,小宝由李姒抚养;张山支付李姒抚养费17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准予离婚判决;改判大宝、小宝由张山直接抚养,李姒每月20日向张山支付抚养费1000元(大宝、小宝各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岁;张山向李姒支付经济帮助款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大宝、小宝现随张山生活,李姒身患癫痫需长期就医,其身体状况不利于抚养小孩;结合本案事实,大宝、小宝宜由张山抚养。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李姒身患癫痫需长期就医,且生活困难,法院酌定张山向李姒支付经济帮助款5000元,理据充分。
恒略律师提醒: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以下情况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且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