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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却触犯刑法,莆田两男子隐瞒事实获刑

时间 :2021-05-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5年6月,蔡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未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后向苏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00元,该笔钱款直接转账至被告人林某银行账户中,约定该钱款用以偿还朱某某出借款的本息,其他钱款交由被告人林某支配

案件回放

福建莆田男子林某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20144月,被害人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借款,林某、朱某某商议后共同出资5万元,以朱某某的名义出借给蔡某并签写5万元借条,双方约定月利息2500元。

 

20156月,蔡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未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经被告人林某介绍后向苏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00元,该笔钱款直接转账至被告人林某银行账户中,约定该钱款用以偿还朱某某出借款的本息,其他钱款交由被告人林某支配。

 

20163月,因被害人蔡某未偿还本金并多次未支付利息,林某、朱某某商议后,让蔡某签写20万元的借条,将拖欠被告人朱某某5万元、苏某10万元借款的本息合并计算。

 

20172月,林某、朱某某经商议后,隐瞒20万元借条已包含5万元欠款的事实,由朱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偿还25万元的借款,致使当地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判决被害人蔡某偿还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5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发后,林某、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晓洁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