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付贵与桂花结婚一年半后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付贵抚养,无财产分割,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五年后,付贵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桂花归还借款本金8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王老三对桂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付贵诉称,其于2013年11月经桂花委托,通过银行账户向王老三转款88000元用于归还桂花对案外人的欠款。
桂花辩称,原告所称借款其实并不存在,即便真实存在,其与付贵离婚后,将登记在付贵、桂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付贵名下,也早就足以偿还债务。
经查,桂花在与付贵恋爱期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位于北京丰台XX号的房屋曾登记在付贵、桂花的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过户登记在付贵名下。庭审中,付贵称其起诉王老三的原因系因为王老三出借账户给桂花使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庭后质证时,却又称其是替桂花向王老三还款,前后矛盾,其前后陈述矛盾的情况将作为法庭综合考量案情的重要因素。法院判决驳回付贵的诉讼请求。付贵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付贵帮桂花向王老三转款的88000元是否系付贵向桂花出借的款项。
首先,付贵主张其替桂花向王老三转账的88000元系借款,但在本案中,付贵用于证明其与桂花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仅有一份向王老三的银行转款记录。
其次,付贵与桂花在婚姻存续的一年多时间及离婚后的五年时间里,付贵均未向桂花主张上述88000元的债务。在最有可能清算夫妻间债务的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付贵与桂花的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债务只字未提,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付贵仅凭银行的一纸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桂花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要求王老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无据。
恒略律师提醒:
一般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