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小鹿公司签章担保。因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发生纠纷,铁豹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小鹿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其相应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法院裁定冻结小鹿公司相应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及财产。后,法院在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小鹿公司知晓双方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故小鹿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裁定解除对小鹿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小鹿公司遂主张其有权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利息损失。小鹿公司进一步明确了计算被冻结存款利息损失的本金及起止时间。小鹿公司陈述,小鹿公司诉请利息损失未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6%计算,只是主张铁豹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合计38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铁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小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8万元、赔偿原告重庆市小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费84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中,铁豹公司在没有自主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而与铜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无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小鹿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铁豹公司与铜豹公司之间真实买卖关系提供保证担保,在小鹿公司对融资性买卖及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不知情不知晓的情况下,小鹿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小鹿公司的银行存款因铁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冻结,小鹿公司不能正常使用对应资金,对小鹿公司产生经营存在重大影响。应认定铁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及坚持冻结小鹿公司银行存款的具体保全方式,在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属于申请保全错误并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财产纠纷案件中,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