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宋万与杜千同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喷漆公司打工。2020年8月一天昨上,二人在杜千出租屋一起喝酒,酒后在屋外台阶上神吹海聊。聊到兴起,宋万不慎从高处2至3米坠落,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宋万因重度颅脑损伤,胸椎爆裂骨折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不幸于次日死亡。
在抢救宋万期间,杜千垫付医疗费10120元。在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下,杜千与宋万的妻子蒋美美达成协议,杜千自愿赔偿宋万的妻子蒋美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杜千反悔,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款。蒋美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情况,按照公平原则酌情由杜千补偿给原告各项损失的5%,即54242.35元。蒋美美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杜千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120元,余款为8988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对饮酒人的生命健康存在潜在危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得到。
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没有完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而且由于这种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法律强制性,故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死者宋万酒后与杜千在闲聊、吸烟过程中坠落受伤死亡,已有证据未能证明杜千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杜千承担是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赔偿责任。鉴于蒋美美和杜千已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杜千赔偿100000元,该协议是蒋美美和杜千自愿、协商的结果,赔偿金额比较公平合理,理应得到遵照执行。
恒略律师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危险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安全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