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某酒后见同村张某之妻崔某某一人在家,顿生奸淫恶念,欲实施强奸,因崔某某极力反抗强奸未遂,王某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发现妻子面带不悦欲哭的样子,崔某某向其哭诉了事情经过。张某遂到王某家中将其拖出室外,将王某绊倒在地,致王某右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王某受伤后住院诊治,经诊断为骨折,共计支出医疗费20537.9元。出院后,王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①原告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②误工期限建议为180天,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③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王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898.9元。
法院查明,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上两份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经审理,法院酌定认定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207.88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致伤原告的行为发生在原告相关犯罪行为终止之后,其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的范畴。因此,被告致伤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作为成年男性,违背被告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其行为已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在被告殴打原告事件中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被告在得知原告侵犯了其妻子后,出于义愤致伤原告,其行为虽然在道义上可以理解,但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本次纠纷的次要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