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9月,肖某菊在回贵州老家的火车上与赵某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一起租住在广州市番禺区。
一天,二人在出租屋床上聊天,赵某不让肖某菊看手机聊天内容,双方发生口角,发展至赵某动手,脚踢肖某菊、扯她头发、并挥拳相向。
趁赵某停止暴虐的间隙,肖某菊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赵某面对面一顿猛砍,直至赵某倒地不起。当晚22时许,其他租客发现异常后报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面部等共有几十处伤口,多处伤口深度已达骨质,气管断裂。结论为:被害人赵某系因全身多处锐器创致右颈内静脉断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肖某菊事后回忆说:不记得当时砍了多少刀、砍的哪些部位。当时晕晕的,不知道为什么会砍他。看赵某躺在地上,我在他旁边坐了约半个小时,他流了很多血,我没有救他、没有打120或向其他人求救,也没有清理房间。感觉他没什么事,我换下沾血的衣服放在房间就离开了,不知道他怎样。
肖某菊供述:赵某之前做外卖员,案发时没有工作,怀疑赵某吸毒且要拐卖她。
经查,肖某菊被抓时怀孕约一个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某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788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经鉴定,肖某菊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某菊归案后能供认基本事实,且犯罪时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被告人肖某菊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