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县政府自称没违法,为啥败诉还赔钱?

时间 :2020-11-2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案件回放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因与原告李某行政协议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县政府称:其依法就案涉土地进行征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对县征收中心提请的方案及时审批,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亦不应承担只有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县征收中心称:导致李某无法取得置换房屋的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房源表,且李某不同意置换符合条件的其他房屋,原审法院应追加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赔偿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二审法院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020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清原县政府、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法定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确保被征收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采用由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仍应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其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