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山西长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已判)、吴某为索要被害人唐某欠其的18万元欠款,致唐某在脱离看管人员视线后坠楼身亡,构成非法拘禁罪。
据宋某供述:唐某欠我18万元,我一直找他要钱,但他一直推脱。2015年9月4我找他要钱没让他走。第二天我不在时,唐某就跑了,我们三个人就去追,把他带回小区房间。在房间,我又用拳头打了他胸部、后背几拳,吴某又用棍子打了唐某的背部两下。后来,听见门响了一声,然后看见唐某在楼底下了。后来我就来公安机关自首了。
被告人吴某供述:当时,宋某说那个男子跳楼了,我过去厨房窗户看了看,看见楼下有人站着,就偷偷离开了。
据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唐某系高坠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费、丧葬费共计35158.5元。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吴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吴某母亲代替赔偿75000元,吴某出具谅解书,韩某对吴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再追究,对刑事部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判处。二审改判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美萍律师认为,本案中,吴某在非法拘禁期间致人死亡,且对被害人唐某进行殴打,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非法拘禁被害人唐某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结合其二审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形,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所提死亡赔偿金、停尸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且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上诉人吴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表示不再追究上诉人吴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不再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予以判决。
恒略律师提醒: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