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山东村民毛二强、施行武双方长期存在矛盾。2017年5月,双方又发生争执,施行武用铁钩将原告殴打,构成轻伤二级,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3683.9元。毛二强向蒙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施行武辩称,他是持刀杀人,我是正当防卫,请求法院明察。
经查,原、被告系同村前后邻居,原告居前,被告居后。2017年5月,案外人高某到被告家为母猪配种,原告对高某的三轮车的气味不满,持刀进入被告家中,用刀将高某下腹部划伤,后持刀又追逐被告,被告用铁钩将原告手中的尖刀打掉后,原告又持竹竿与被告互殴,被被告打伤头部,构成轻伤二级。又查,因原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对被告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判决驳回原告毛二强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施行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毛二强持刀、进入施行武家中、用刀将高某左下腹部划伤的事实,持刀追逐施行武的行为,属于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施行武为保护自己、家庭及高某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持铁钩与毛二强打斗,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