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韩婵与漆切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生女儿吴绪由母亲韩婵抚养,漆切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漆切从2019年9月起未支付抚养费,吴绪遂诉请法院要求漆切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和之后的抚养费。
漆切辩称:导致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抚养费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的母亲韩婵。2019年10月,韩婵主动要求停止抚养费,但要为孩子更名为吴绪。基于韩婵经济基础强于被告很多,相对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被告同意了其要求,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男方(漆切)放弃孩子抚养权,同意更名并停止支付抚养费。
韩婵认为,韩婵与漆切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经过延吉市民政局确认后存档,具有法律效力。后补充的协议只是对孩子姓名和继承权问题的协议,因内容违法应当无效。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韩婵与漆切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吴绪由韩婵抚养,漆切支付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漆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判决:被告漆切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吴绪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漆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漆切支付欠付的4个月抚养费共计6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变更。该变更是韩婵、漆切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补充协议签订后,韩婵未举证证明其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故,其有能力靠自己的收入独立抚养子女,反悔要求漆切支付抚养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