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农历年过后一上班,湖南石门县领导就带领城管、住建、规划、工程建设指挥部到县重点工程——夹山大道升级改造工程视察了。在离大道主车道14米远的范围外,荣民食品公司同大家一样也开始恢复拆后重建门面房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1个月后,房子快完工时,他们收到了县城管局一纸《决定》:违反规划,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清理场地。
食品公司认为,其建筑物离人行道边线3.2米,完全是按照指挥部要求退后重建;听证过程中,要求城管局出示规划时,执法人员说“没有规划,县里领导要拆,我们就拆”;同地段房子无许可证且紧邻人行道,未要求拆除,该行政处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城管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门城管局的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适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食品公司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院再审认为,案涉在建建筑边线距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石门县城管局迳行认定在建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在建建筑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
本案中,案涉在建建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城管局并没有提供涉案建筑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反,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在建建筑边线距离,符合技术要求。据此,石门县城管局迳行认定在建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证据不足。
恒略律师提醒: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实现。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遵循比例原则,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与实现目标之间不能显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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