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4年,庄某因租赁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某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庄某支付租赁费及部分人工费6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某未能履行义务,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首先对被执行人王某提起网络查控,并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收到相关材料后,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干警通过传统查控,未能查询到王某的财产线索。随后,执行干警在王某的户籍地张贴公告,但王某仍未履行义务。
后根据庄某的申请,某区法院发布对王某的悬赏公告,悬赏数额50000元,并在辖区内进行张贴。悬赏公告张贴后,王某分多次自行给付给庄某共计57000元。与此同时,王某之妻侯某打电话对执行法官进行辱骂。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我是执行法官,你有什么问题可以书面提出,请不要辱骂人”。但是,侯淑某不管不顾,仍旧多次打电话进行辱骂。
2020年8月3日,因王某之妻侯淑某辱骂执行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对侯淑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王某经过认真反思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某区法院出具具结悔过书,并自愿替其妻侯某缴纳罚款1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庄某同意协商解决,答应由王某再给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即可。法院提前对其解除司法拘留。随后,王某主动通过微信平台缴纳15000元及罚款1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其妻侯某打电话辱骂法官。故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其应予以拘留,对其妻进行罚款。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反映诉求时,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不要为了一时之快,肆意妄为,切莫侵害法院干警权益,更不能挑衅司法权威和尊严。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