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任某经营皮鞋厂。2016年,政府决定对皮鞋厂片区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但在产权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以任某为代表的皮鞋厂认为片区产权归皮鞋厂所有;征收方却认为皮鞋厂先前已对土地产权进行了转让。
由于皮鞋厂是集体所有,产权问题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作为利害关系方,2017年5月10日,任某等五人向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皮鞋厂厂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资料。
不过,他们的信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任某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土局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2018年1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任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但某国土局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答复。任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国土局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法院裁定驳回任某的起诉。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法院判决责令某国土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任某的申请进行答复。国土局收到上述判决后,在合理期限内并未进行答复。属拒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任某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非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恒略律师提醒】
“权利”与“权力”的交锋,对百姓而言,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对政府而言,是审视自身行为的重要渠道。故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尤其对行政机关而言,有时候,输的是官司,赢得的却是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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