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和李某婚后育有女儿小张,后因夫妇二人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小张十四岁,由母亲直接抚养。
离婚后,刚经历了婚姻破裂,李某心情抑郁,时常把气撒到女儿小张头上,动辄对其打骂。长此以往,小张无法忍受,便去找父亲张某诉苦。张某同情女儿遭遇,就让小张在家住下。
此后两年间,小张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数次前往张某家要小张和自己回家,并多次前往小张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
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对小张的抚养权,小张本人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愿望。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张变更为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小张在父母离婚时由母亲抚养,但离婚后小张实际上一直是随父亲共同生活,其也表示想要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又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故判定小张变更为由张某抚养。对于子女抚养费,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500元/月。
【恒略律师提醒】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子女愿意与哪一方生活应最大限度尊重其意愿,以减少二次伤害。当子女在受到父母不当教育方式困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亦要积极寻求值得信赖之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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