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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后亡故,妻子是否要还债

时间 :2020-06-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案件回放】

浙江省宁海县张勇向孔进、奚莉借款25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为20‰,张勇并以其名下坐落于宁海县××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方式为张勇将房产过户至孔进、奚莉名下。



2018年3月,张勇因交通事故死亡,借款未归还。案涉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款登记在张勇的妻子叶银杏、女儿张南燕名下。孔进、奚莉向叶银杏、张南燕主张偿还张勇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叶银杏对张勇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及其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查,20145月,张勇为甲方与孔进、奚莉为乙方签订以房屋买卖为名的非典型抵押合同,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利息为每月2%。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孔进、奚莉名下;张勇出具给原告《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孔进、奚莉购房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法院审理后判决:叶银杏归还原告孔进、奚莉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372600元;叶银杏、张南燕在继承张勇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叶银杏对其丈夫张勇生前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张勇与被告叶银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银杏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债务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张勇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叶银杏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勇死亡后,依法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