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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上电视“露脸” 电视台赔礼又赔钱

时间 :2020-06-0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
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案件回放


安徽省霍丘县叶集镇曾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叶集公安分局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

 


当晚,叶集公安分局欲安排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需要数名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配合指认。叶集实验学校班主任即带领李海峰化名等六名初中男生前往叶集公安分局。按民警要求手举号牌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一起列队接受指认

 

次日,安徽电视台记者前往叶集公安分局采集新闻,叶集公安分局遂将该案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等交给安徽电视台记者,未作任何交待。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播报的新闻中,出现李海峰等六人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盖。由于社会公众不明真相,纷纷谴责六未成年人犯下恶劣罪行,给六名学生的生活学习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李海峰等六人随后即向学校及叶集公安分局提出异议,未果,后被同学和其他人以“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等字眼称呼。李海峰等六人因与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叶集实验学校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安徽电视台和叶集公安分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酌定两被告向李海峰等六人各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36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将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录像材料交给新闻媒体时未尽特别提醒义务,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终结后,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资料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此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如果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视台宣传法制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不能作为其侵权的免责事由。


恒略律师提醒:

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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