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8月1日,黄俊青签订合同承租了邱兰英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的×号门面房从事理发,租期3年,每月租金1600元。今年初,新冠疫情发生,黄俊青自行关闭店面,在家隔离,直到疫情解除才开始营业。
黄俊青称,在疫情期间交纳了2020年2月的店租1600元,后与出租人邱兰英协商,希望其能共同承担疫情期间店租,退还已交部分店租700元,但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邱兰英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自己并未收到有关部门发布减免租金的文件,故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原告即日起暂停营业。2020年2月1日,黎川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临时关闭大型商业街大型电器商场汽车修理店早餐店等场所的通告”。2020年2月21日,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原告在2020年2月22日开店营业。另查明,原告黄俊青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1日,共计28天。判决:被告邱兰英退还原告黄俊青店面租金7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韩广东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系全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按照政府要求,暂停营业,这既是承租方(原告)的义务,也是出租方(被告)的义务,原被告均有责任与义务执行政府为公共安全发布的疫情防控指令,而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店面租金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部分租金。
恒略律师提醒: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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