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某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收款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4日。
2017年8月,在居间方沟通下,王某将涉案票据以96250.00元价格转让给鲁某(未背书),并在鲁某处完成了票据交接和款项的支付,鲁某同时支付居间方好处费1350.00元。现该票据已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鲁某多次找王某沟通,王某置之不理,鲁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票据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在因票据买卖所支付的对价款96250.00元。
王某辩称,该案件应为票据纠纷,被起诉主体应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原告应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起诉我于法无据。
鲁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某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法院依职权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调取公示催告案件材料:2017年8月22日案外人甲用涉案汇票支付货款;2017年8月25日案外人乙向法院申请“银行承兑汇票XXX1号遗失”,承诺“未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如有纠纷,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未提交证据;对公示催告案件材料,以不知道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返还给原告鲁某人民币96250.00元;原告鲁某向被告王某交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贾秀清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该票据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主张原告应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债务人行行使追索权,因原、被告不是该票据的背书人,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恒略律师提醒: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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