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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时约定“不予退款”这类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4-0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南平市松溪县消费者刘女士于5月份在某婴儿生活馆办了一张游泳卡,充值290元可以游泳10次,未设定使用有效期限。8月4日,商家在其朋友圈推送消息,表示其即将停业,要求持卡人须在8月15日之前将卡内余额消费完毕,使用范围可以游泳或购买店内商品。刘女士充值卡内尚有余额58元,要求退款,遭商家拒绝。刘女士向松溪县法院起诉。

 松溪县经审理认定,刘女士向婴儿生活馆支付费用为预付式消费,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格式合同。刘女士有权申请退款。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松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合同一经有效签订,当事人即应依合同履约,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与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的合同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同经营者首先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在预付式阶段即履行了其主要的付款义务,缺乏在消费阶段根据经营者财务变化及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救济的能力,并且这种持续的服务提供也客观上加大了消费风险。其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格式合同关系,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属无效,故刘女士有权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