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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英离汉进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时间 :2020-03-08 作者 :著名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21日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离汉进京,到24日零时被确诊新冠肺炎。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查,2月21日上午,监狱干警将黄某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外广场,将黄交其家属接走,到24日零时被确诊。3月1日,三名密切接触者杨某某、覃某某和覃某三人为密切接触者,身体状况一直平稳。


  【恒略论法】

   根据《刑法》第114条与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综合刑法114、115条、意见第2条,总结起来,行为人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体为“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客观上未经许可,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须造成病毒传播的现实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为故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仅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人员。对于“确诊”和“疑似”的判断标准,必须是行为时即已宣告确诊和疑似的;不包括事后才确诊和宣布为疑似的病例。

  而本次事件中,首先,黄某英离汉时并未被认定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其次,黄某英离汉已经过监狱许可。再次,黄某英离开武汉后,由杨某和覃某开私家车接入北京,其在到达在京的住所之前,其未与外界有过不必要的接触,且到京后,黄某英即自我隔离。未发生他人被感染的结果。最后,武汉女子监狱或武汉医疗机构也未将其按照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处理,因此,黄某英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故黄某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