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与罗某是夫妻,二人生育张某3、张某4、张某1、张某2四个子女。罗某于2010年去世,张某于2018年去世。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及张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65385.78元的遗产。张某1、张某2诉至法院要求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
张某3与张某4均为精神残疾二级,张某4无子女,张某3还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医疗及生活花销很大。张某3同意对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存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主张在张某去世前为其垫付了医疗费41603元,上述款项应先行自张某存款中扣除给张某3后,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涉案房屋为张某4的户口所在地,也是张某与张某4多年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张某4现父母去世,无儿无女,涉案房屋为其安身立命之所,亦是其精神寄托。张某生前的遗愿也是该房屋由张某4继续居住使用,且为了让大家不与张某4争抢该房屋,张某曾给另外三位继承人每人20万元
2018年,张某1、张某2与张某3之妻、之子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但张某4未参与。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张某1、张某2、张某3三方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缺少继承人张某4的意思表示,并非全部继承人共同协商一致形成的遗产分配方案,依法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及使用,双方当事人在张某去世后已经达成约定,即维持共有状态,暂不继承分割,由张某4居住使用,直至4住进养老院或去世。关于房屋所有份额,考虑双方状况及照顾残疾人,张某3、张某4应予以多分。关于张某3主张的为其父垫付医疗费,不当然成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案件情况亦可认可为赡养义务。对于遗产存款分割,可四人平分。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双方当事人继承所有,其中张某1、张某2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三的份额,张某3、张某4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七的份额;房屋由张某4居住使用至其去世。张某在银行存款及相应收益,四人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
在进行遗产分割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