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杨某与陈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儿子陈某某。2013年经法院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归陈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和节假日探望时间总和为每年19天半。
后杨某认为每年19天半的探望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自己的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遂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其随时有权探望陈某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孩子的利益出发,考虑孩子成长需要等客观因素,对杨某探望孩子的时间酌情增加,从原来的19天半增加到了49天。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探望权纠纷案件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优先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了杨某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但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原调解协议不应成为孩子与母亲杨某情感交流的屏障。
探望权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作出有关探望权的裁判后,随着时间推移、未成年人成长以及其他情况变化等,原来确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可能不能满足父母子女的交流需要,不能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则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了需要经济支持,更需要父母亲情关爱。探望权是离异父母子女的亲权组成部分,是父母子女之间接触、交流的自然情感需求,能够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母关爱,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影响,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