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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需谨慎 隐藏财产“耍花招”

时间 :2020-02-26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2014年,李某作为婚生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

 

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涉案的房屋是其在与李某分居期间用个人的财产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李某的公房在离婚时已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虽然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等”字不能涵盖该房屋。


 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孙某隐藏财产存在过错,对于该房屋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会结合房屋的市场价格、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和双方过错大小作出判决。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缘分虽然走到尽头,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隐藏、转移财产既是法律所不容,又失去了昔日情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应当谨慎,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不可模凌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