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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要付违约金?

时间 :2020-02-25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刘某和博某是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博小某。2012年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博小某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万元/次”。


博某仅给付了五个月的抚养费,之后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刘某与博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被告博某补付原告抚养费;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是基于法定义务,而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


 恒略律师提醒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