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周某在离婚后才发现张某与案外某女在2013年5月已生育一女。周某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