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在广州、汕头、江门三地同步开展“警民携手同心,共建共治共享”为主题的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成果宣传展示活动,对涉案假货以安全环保方式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其中“8.28”特大跨境生产、销售假药案吸引广大市民注意。
此案中,警方摸排发现4个跨境生产、销售假壮阳药、假减肥药的犯罪团伙,借助“阿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大脑”深挖线索、固定证据,于8月28日进行收网,在广州、深圳、汕头、佛山等地一举抓获包括主犯林某在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24人,捣毁8个生产工厂、4个仓库。查获假冒辉瑞公司“万艾可”、礼来公司“西力士”等壮阳药成品约700万粒,假减肥药成品约200万粒、生产机器设备35台以及半成品、生产原料西地那非、生产包材一大批,涉案金额约5亿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利润非常高,因为是暴利,制售假者唯利是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在现场介绍,一粒假减肥药的成本不到一毛钱,但可以卖到几块,十几块钱,“服用假药将对人体心血管、肾脏器官造成损害。”
恒略刑事律师团慧主任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有效的鉴定意见是生产、销售假药案定罪量刑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发布《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并在其中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因在于认定药品属性以及假药的危害所涉及的是医药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而不是根据生活常识便可得出判断结论的事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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