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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可判刑

时间 :2019-12-0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电子烟弹仍属于国家专营的香烟的范畴,售卖电子烟弹仍然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回放

20178月至20188案发期间,被告人陈、卢夫妇从上家李某(已判决)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W宝路、HXX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通过网店、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其中部分烟弹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

  


iQOS烟弹是一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填充物仍由烟叶制成,烟身比普通香烟要短一些,使用时将烟弹放进iQOS加热器中,通过烘烤加热烟草的方式产生烟雾。与传统香烟相比,它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仍属于烟草范畴,应当作为烟草专卖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被告人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陈、卢及张某、刘某(张、刘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W宝路、HXX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并通过微信销售给人从中牟利。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上述查获的电子烟弹均系真品卷烟,但无“中国烟草公司专卖”字样。

 

20195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卢、孙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犯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他被告人获相应刑罚。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私自从他人处购得电子烟弹予以销售,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论处;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电子烟弹仍属于国家专营的香烟的范畴,售卖电子烟弹仍然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