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山西运城市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1月11日,具体几点我记不清楚了,在运城市夏县某庄园KTV房间内被裴某某强奸。当日16时许,我和裴某、张某三个人在夏县大街的一家饺子馆内吃饭,共喝了两瓶白酒,我喝了三、四杯白酒。我们吃完饭天已经黑了,裴某驾驶一起去KTV。在KTV包间,裴某将我按到沙发上,并用……我使劲反抗……这时我没力气了,有点晕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记不清楚了。
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刘某娜内裤上的精斑检材中检出裴某DNA分型,系裴某所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裴某对王某娜实施了强奸。
那么,王某娜内裤上的精斑是怎么回事呢?经审理查明,两个月前,王某娜和裴某等人一起在裴某朋友家吃饭。吃完饭后,裴某开车送王某娜回家。裴某以喝酒喝多了留下没走,当晚与王某娜发生了性关系,裴某估计王某娜内裤精斑系那时所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裴某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裴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表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本案的焦点一是裴某是否与王某娜强行发生了性行为,二是王某娜内裤上的精斑与性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性。
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看,没有证据证明裴某与王某娜发生了性行为,起诉书指控裴某强奸王某娜的证据不充分。关于精斑,法医接受了侦查机关两个检材,一是“刘某娜黑色内裤一条”,二是“刘某娜黑色打底裤”。王某娜和其姑妈均证明,案发时王某娜所穿的衣服全部水洗了,而法医该鉴定书描述王某娜黑色打底裤上有可疑斑迹。水洗之后的衣服,肉眼能够看到斑迹不符合常理。故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但裴某对王某娜强制猥亵事实清楚,案犯对此亦供认不讳。鉴于被害人王某娜主动提交了一份书面“谅解书”:裴某亲属赔偿了王某娜三万元,王某娜对被告人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一年,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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