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北京延庆区某村的大梅与小梅是亲姐妹,1988年,当时年龄不够的小梅以大梅的名字和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嫁出外村,后双方身份证件一直沿用对方的名字和信息。姐姐一家人长期在原宅基地上居住至今。
后来,村里批宅基地,名字是大梅的。妹妹小梅认为,村里以大梅的名字批了宅基地是发生在姐妹二人互换身份之后的事情,也就是说,村里批宅基地时小梅已经用大梅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并且以大梅的名字生活,故其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姐姐大梅则认为,虽在身份证上互换了名字,但村里人并未改变对姐妹二人的称呼,其仍以大梅的名字生活,该宅基地登记的使用者也一直是大梅的名字,故地是批给她的。
为此,妹妹起诉姐姐,要求姐姐返还诉争宅基地及房屋。双方均提供了姓名、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我是真的,你是假的”。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妹妹的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使用证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的,所以说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以外,还应审查宅基地申请时申报的共同使用人,结合房屋的建造、演变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姐姐始终生活在村里,诉争宅基地登记卡上的户主签字也是姐姐本人所签,结合姐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以及姐姐一家长期在诉争宅基地上居住的事实,大梅的正身也就是姐姐,才是宅基地及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故法院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规。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身份证是个人身份唯一而不同于他人的证明,无论是不是兄弟姐妹、是否愿意,都不能互换或者冒用,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混乱和危害,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