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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5岁孩子香蕉致噎死,家长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 :2019-11-08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出于善意赠与小孩食物时,要根据小孩的年龄赠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食物,并征得孩子的监护人同意。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孩子误食食物发生意外。如果您在生活中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

案件回放

 

2015年1月的一天,广东省佛山市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根芭蕉给了覃某的孙子覃兵(化名)后离开。当日中午,5岁的曾琴(化名)来到菜地找覃兵一起玩耍,两人一起吃芭蕉。约下午14时,覃某发现曾琴倒地,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赶紧喊曾琴的父母亲。曾氏夫妇以为是中毒,遂拨打110及120,到当地卫生站救治,再转到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曾琴不治身亡。期间,医院从曾琴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曾氏夫妇认为,孩子之所以被噎死,是因为吃了苏某、覃兵给孩子们的香蕉,如果没有苏某、覃兵给她香蕉吃,孩子就不会噎死,苏某、覃兵给与香蕉和孩子噎死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苏某、覃某应为此承担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共73.76万元。

 

苏某认为,自己把香蕉给孩子们吃,是出于好心,曾氏夫妇也是看到了的,也没有提出异议,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深感委屈,难以承担赔偿责任。覃某认为,吃香蕉只是小孩子之间的分享,覃兵年龄比曾琴还小,吃了香蕉没事,曾琴的死与自己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曾氏夫妇主张覃某、苏某对曾琴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曾氏夫妇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苏某、覃某无故意加害曾琴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同时,无证据证明苏某、覃某对于曾琴进食芭蕉窒息死亡存在过失。

 

 

 

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故此,法院认定“曾琴是因在进食过程中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某、苏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琴的行为,对曾琴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判决合法合理。

 

恒略律师提醒:

出于善意赠与小孩食物时,要根据小孩的年龄赠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食物,并征得孩子的监护人同意。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孩子误食食物发生意外。如果您在生活中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