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一天,阿牛、阿虎共同商量,利用其他村干部及村民不知道阿蟹等人承包的沙洲至村头二期、三期四级乡村公路改建工程已包含错车道、排水沟等附属工程,虚列阿蟹于2007年12月承建石头村水沟工程,制作了虚假的工程合同、结算单、收款收据,借用阿蟹账户过账,骗取公路改建工程专项资金。其中阿牛、阿虎参与骗取180000元,阿牛实得100000元、阿虎实得80000元。
问题:村干部侵吞钱款,该定什么罪?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村委会并不是政府的一个层级,村干部也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集体钱款,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相比于贪污罪而言,职务侵占罪量刑较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村干部也有可能涉嫌贪污罪。
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在本案中,阿牛、阿虎在担任石头村村干部期间,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石头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占为己有,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