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鉴于孩子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见。在法官面前,孩子沉默了半天才说,名字是妈妈强行改的,自己原本不同意修改姓氏。于是,法院判支持张先生的诉请,限期李女士将“张封”姓名恢复。
重庆辽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评析:
关于夫妻离异,子女姓名权更名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均有较为详细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