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闽行区,一场关于动迁安置房产权归属的纠纷,历经二审,最终迎来了法院的公正裁决。在这场复杂的法律较量中,恒略吴律师代理六位被告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充分证据,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案判决
案情简述
本案中,原告周铭的父亲周历新与被告周历程是亲兄弟,后周铭的父母相继于2008年和2022年去世。(本文除律师外,涉及当事人信息、时间等均作脱敏处理)
周铭是独生子,作为原告,他向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401室的动迁安置房归其所有,并要求大伯周历程一家六人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周铭主张,该房屋系周历新与周历程共同立基建造的老宅动迁后分配所得,且周历新在动迁时作为被拆迁人之一,与拆迁公司签订了网签备案合同,并实际入住该房屋。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认可了周历新作为被拆迁人的身份,并据此判决涉案401号房屋归周铭所有,并由周铭向大伯一家支付折价款10万元,但忽略了关键证据和事实细节。且周立新长期在南京工作和生活,其户口为城居民户口,不是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户籍在南京,因此不能作为安置人员。
提起上诉
恒略吴佳妮律师代理六被告进行上诉,并结合充分证据材料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
01
有证据证明周历新根本不享有房屋安置面积,
一审法院仍然认定房屋属于周历新,属于罔顾事实
依照《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及《动拆迁三方会审面积处置认定会审表》载明,涉案4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历程的女儿周颖;整套拆迁安置材料并未显示因增加周历新而增加了任何安置面积。特别是认定会审表中明确记载了周历程户口为6人,并据此确定了安置面积,与周历新无关。
另,根据整套拆迁安置材料的第3页《拆迁货币补偿结算清单》,认定的面积是529.84平方米,签约日期是2009年6月27日,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同一天签订,而“周历新”的名字是后加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的,并没有因增加“周历新”而增加补偿面积和安置面积。《拆迁货币补偿结算清单》的说明中明确“本清单与‘动迁补偿协议’同等有效”,并且一直都是529.84平方米,并未因为增加“周历新”而增加补偿面积和安置面积,故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有误。
此外,该会审表在2010年6月2日签订,而涉案协议是在2009年6月27日签订,如果真如一审法院所言是额外给周历新增加了安置面积,那么人数就理应改成7人,并且写明给周历新增加的面积是多少,而整套拆迁安置材料除了涉案协议后加盖名字以及拆迁办的确认章之外,没有任何地方能体现有给周历新进行安置的面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周历新享有房屋安置利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02
即使周历新享有安置面积
也无法确定究竟应当为其分配哪一套房屋
即使周历新享有拆迁利益,也无法直接据此确定401室就属于周历新。根据拆迁协议,当事人共分得七套房屋的补偿,但无法证明属于周历新的就是涉案401室,即分配给他的房子应当是七套中的哪一套还在待定中,就更无法确定属于周历新的房屋面积折合成价款后究竟有多少;
一审法院提出的“根据七套安置房屋的面积、登记及居住使用情况及贡献大小、产权房屋调换方案,综合确定各方所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和所需支付的购房款、差价数额,涉案401室归周历新所有酌情可予以支持”没有根据。
更重要的是,吴律师还指出,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方提起了另外一个确权之诉,理应等待确权之诉的结果确定后,依据确定的房屋所有权再审理该案,但一审法院草率审判,并作出有误判决。
本案结果
基于以上理由,吴律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上诉理由等后,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恒略说法
本案涉及动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在动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动迁安置利益通常基于其家庭成员人数、原有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动迁政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在解决这类争议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动迁政策,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和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证据和事实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动迁安置房归属等争议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动迁等复杂问题时,应尽可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