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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二审均胜诉!熊斌蓉律师代理返还原物纠纷案助委托人保住房屋

时间 :2024-04-08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当时让庞某居住是因为她带着一个孩子没有地方居住,我方出于怜悯之心借她居住,直到2019年房屋办下房产证,并告知对方搬离房屋,我方将房屋出售了,对方提出要给10万元补偿,我方为了让对方腾退才在另案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同意给10万元,后来因为对方拒不腾退,导致我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支付了30万的违约金


案件简述


刘某和庞某系普通朋友关系,庞某受刘某所托,帮助照顾刘某的老领导,2000年初,刘某见庞某遭遇家暴离婚,在北京无依无靠,没有安身的地方,又考虑到庞某是刘某的老领导的保姆这层关系,刘某心生怜悯,就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701号公租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借给庞某居住,当时庞某向刘某承诺会支付房屋使用费,但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标准。(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考虑到庞某经济比较困难,刘某就没有催促庞某支付费用,也是基于对庞某的信任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直至2019年11月,涉案房屋被刘某买断产权后,刘某决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便通知庞某搬离涉案房屋,此时庞某才第一次向刘某支付10万元作为借住房屋的补偿,后刘某多次苦口婆心跟庞某商量,请求庞某从涉案房屋中腾退,庞某口头答应,但实际却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


2022年8月,刘某将涉案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若不按期交付房屋则有违约风险,刘某特将此事告知庞某,再次恳请庞某配合腾房,但仍遭到庞某拒绝。故刘某无奈诉至法院,望判令被告从涉案房屋中腾退。



一审判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恒略律师熊斌蓉律师代理起诉,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腾退位于北京朝阳区某701号房屋。



对方提起上诉



Q1

庞某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请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庞某负担。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庞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与事实不符庞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因律师记错时间才未准时到庭,后律师立即到庭,书记员告知开庭已结束,律师对案情全面进行了陈述、答辩等,书记员做了笔录。

一审法院对庞某居住诉争房屋事实并没有查清。2000年庞某受刘某委托照顾其老领导,但没有报酬,老领导及刘某都答应给庞某安排一套房屋居住使用,因房子是单位分配制,庞某非单位职工才落在刘某名下,此后刘某承诺多次会给庞某过户。


2019年7月刘某向庞某借款10万元时又承诺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就将房屋过户给庞某,同时将产权证原件交付给庞某。后随着房屋价格上涨,刘某反悔,并谎称原产权证丢失重新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庞某自2000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且刘某交于了房产证原件,庞某完全由理由及法律依据认为该房屋系刘某赠与了庞某。



Q2

恒略律师

不同意上诉人的诉求:


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完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时我方准时到庭,等了对方半个小时还没有到庭,法官就开始审理,直到庭审结束对方也没有到庭。


当时让庞某居住是因为她带着一个孩子没有地方居住,我方出于怜悯之心借她居住,直到2019年房屋办下房产证,并告知对方搬离房屋,我方将房屋出售了,对方提出要给10万元补偿,我方为了让对方腾退才在另案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同意给10万元,后来因为对方拒不腾退,导致我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支付了30万的违约金。涉案房屋是在我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断的,所以不存在涉案房屋以10万元买断的情形,而且对方也不是分配房屋单位的员工。


我方提交《****楼房协议书》、收据、短信,证明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购买;我方自2015年起缴纳房屋租金、供暖费,刘某已履行庞某另案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的10万元。



二审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由刘某签订购买公房协议且产权证登记在刘某名下,庞某虽在涉案房屋居住使用多年并持有登记有刘某名称的原房本,但其相应行为不足以对抗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在此情形下,刘某现起诉主张庞某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对其相应诉请内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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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熊律师秉承“客户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执业态度,“客户的利益分寸必争”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原则,遇事绝不拖延,办事雷厉风行,辩护掷地有声,以负责、认真、专业的工作态度用心为客户提供细致法律服务,成为客户安心、信赖的选择。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程纠纷、劳动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