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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两次离婚不成,财产分割起纠纷,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获最大权益

时间 :2021-11-04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其次,两套房屋均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中5号房使用了男方工龄,且男方长期居住于此,还应结合房屋来源房屋价值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考虑

案件介绍

甄先生与张女士于1986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子女。后两人因情感不合,从2006年开始,两人便开始两地分居持续15年之久。因夫妻矛盾较深,2014年甄先生起诉离婚,但张女士拒不出庭导致诉讼不了了之;2019年张先生再次起诉,但是撤诉,2020年第二次撤诉后,张女士又要求起诉离婚,开庭时本来双方同意离婚,后张女士无故撤诉。


现在二人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甄先生请求判决离婚,并将位于北京5号房屋判决归自己所有,及对方获得的20万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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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表示可以离婚,但5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并同样主张5号房所有权。对于男方提到的拆迁款,发生在2017年,但都用在日常消费上已经没有存款了。另外二人在北京还有一处514号房产,请求一并分割。

双方婚后于1993年后购买5号房屋,1997年购买514号房屋。两套房屋产权均属于单位。其中5号房屋于1999年11月获得房屋所有权,使用了男方工龄优惠;514号房屋于2002年5月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两套房均登记在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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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甄先生的委托后,刘玉伟律师多次与其沟通案情,了解到两套房屋的价值相当。刘律师认为,首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两人自2006年分居至今并同意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离。


其次,两套房屋均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中5号房使用了男方工龄,且男方长期居住于此,还应结合房屋来源、房屋价值、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考虑。同时刘律师协助当事人,到其单位开具了双方使用工龄及购买房屋时情况的证明。


最后,女方所获40万拆迁款,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男方20万元份额。至于女方表示拆迁款已花费完,应要求提交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5号房归男方所有,514号房归女方所有;女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男方拆迁补偿20万元。

恒略说法

离婚并非“不幸”的代名词,而离婚中最可怕的就是两个人的内耗,本案中两人分居长达15年之久,离婚过程一波三折,消耗了双方很多精力时间和财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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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通常要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比例等多种因素,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本案中律师最终为当事人达到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恒略律师建议双方缓和心态,尽量沟通协商,避免激化矛盾,还是留一些体面好聚好散。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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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伟律师

【律师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4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真诚、负责。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