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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进错房,事毕女子发现不是其男友

时间 :2021-02-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洛某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女子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且是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件回放

洛某与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至凌晨5点钟左右后,便到酒店住宿。其他人回到房间休息后,洛某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就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子,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达某称,其误以为当时进门的就是其男朋友;事毕时才发现并非其男友,遂报警。

 

被告人辩称:我的行为不是强奸。我在和女方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这是默认允许我可以与她进行性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直至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是无罪的。

 

法院认为,洛某拒不认罪,所以对于谅解书、和解协议在量刑上不予考虑。判决被告人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洛某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女子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且是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恒略律师提醒: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