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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离婚后妻子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时间 :2021-02-2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针对黄菲主张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一节,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匡平及平菲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案涉款项进入匡平账户后大部分随即被转入平菲公司账户,而平菲公司系匡平黄菲两位股东投资成立,二人均在该公司担任一定职务


案件回放

因匡平逾期未予还款,符丽梅将匡平、黄菲夫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匡平偿还借款本金1648446.27元及利息;黄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符丽梅诉称:匡平因其公司资金短缺急需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符丽梅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月向符丽梅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至2016年底薪双方对账时,确认匡平共欠符丽梅本息225万元。符丽梅与匡平、平菲公司三方便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平菲公司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黄菲辩称:其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黄菲因他人冒充本人签名而被注册成为平菲公司的监事,但其从未参与过平菲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毫不知情。


黄菲直到与匡平离婚后,才知道自己是平菲公司的监事,于是要求匡平将其从监事名单中去掉。平菲公司与黄菲之间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匡平未向符丽梅还款与平菲公司无关,更与黄菲无关。

 

经查,匡平为平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扣除已还款额外匡平尚欠符丽梅本金1609243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匡平偿还符丽梅借款本金1609243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黄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针对黄菲主张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一节,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匡平及平菲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案涉款项进入匡平账户后大部分随即被转入平菲公司账户,而平菲公司系匡平、黄菲两位股东投资成立,二人均在该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且,案涉债务发生在匡平、黄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匡平与黄菲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判令黄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