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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可以请求赔偿

时间 :2021-02-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烟酒行电子商行百货商场在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时,未将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持卡人的姓名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相符,便完成交易,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件回放

孔常亮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取,于5年前的一日凌晨4时许在银行ATM取款机上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元;孔常亮未接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当日上午10点多,分别在烟酒行刷卡消费26400元,在电子商行刷卡消费21152元,在百货商场刷卡消费81695元。孔常亮11时许分别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该卡账户消费支出金额,遂到公安局报案。5年来该刑案一直未破获。

 

经查,三张《签购单》均显示持卡人签名为孔常明”。孔常亮认为,《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并应通过电话、信息等予以确认或提醒,以提高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银行方面违背了其与孔常亮保障安全的约定,也违背了其自行订立的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规定。孔常亮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及各商家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孔常亮与商户、银行按2:5:3的比例承担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酌定判决:电子商行向孔常亮赔偿8461元;百货商场向孔常亮赔偿32678元;银行向孔常亮赔偿5280元;烟酒行向孔常亮赔偿528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律师认为,本案中,孔常亮作为持卡人,对涉案信用卡及其交易密码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烟酒行、电子商行、百货商场在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时,未将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持卡人的姓名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相符,便完成交易,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未及时或延迟发送提醒短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使用涉案信用卡在银行ATM机上取现5000元的损害后果,与孔常亮是否收到银行发送的提醒短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发卡银行不应对该笔资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必须对持卡人的身份情况进行核对,如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