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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同事聚餐未醉酒,回家时撞树身亡找谁赔?

时间 :2021-02-2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系张坤鹏索利伟等多人自发聚餐且有饮酒行为后,发生张坤鹏因事故受伤最终去世的后果的情形,仍然属于因共同饮酒后所发生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回放

张坤鹏下班后与单位同事相约聚餐,约21时30分聚餐结束,参加聚餐的人员均各自回家。张坤鹏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因对方车辆灯光强照导致张坤鹏自己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张坤鹏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因一直昏迷,一年后张坤鹏去世。

           

张坤鹏出事约两个月后,其父亲张庆伟找到张坤鹏所在的单位,要求当晚参与聚餐的人员赔偿,大家让走法律程序。张庆伟遂将公司当时参与聚餐的公司部门负责人索利伟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查,事发当日,张坤鹏与公司的另外六名同事自发相约一同聚餐,餐费实行AA制。聚餐人员只喝了一点啤酒,没有人喝醉;聚餐人员各自自行到达饭店,聚餐结束后各自回家。未能证实参与聚餐的人员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经审理,法院驳回张庆伟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告索利伟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从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张坤鹏、索利伟等多人自发聚餐且有饮酒行为后,发生张坤鹏因事故受伤最终去世的后果的情形,仍然属于因共同饮酒后所发生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对二被告在聚餐过程中是否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认定。本案中,张坤鹏、索利伟等人参与聚餐、共同饮酒实际上是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的社会活动,共同聚餐且有饮酒的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参与聚餐、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不能因请他人喝酒或者在一起喝酒本身而负担法律义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