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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成五级残,诉请赔60万,法院为何不支持

时间 :2021-02-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黄某在法院立案的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其陈述第一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的日期为2015年11月,上述日期均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回放

黄某通过有人看管的铁路道口时,溜放的火车皮将黄某撞伤。黄某认为铁路局没有很好地给予其治疗,故诉请法院判令:赔偿精神痛苦费;未来20年雇保姆的费用、医疗费及后续的治疗费估算、生活费用、误工费、残疾人用车费用,共计626万元。

 

经查,1995962340分,黄某在北京铁路局所属唐山南站交大道口与运行至此的作业车相刮撞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589天。唐法医门诊鉴定书意见:根据交通伤评残标准定为伍级残。20005月,车站给予黄某一次性生活救助费7000元作为诉讼费,由当事人黄某在一年内到法院起诉。后经协商,车站终结性暂借给黄某伤残后生活救助费等项共计15000元整,要求黄某保证对事故处理决定不再有异议,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黄某对此不予认可。

 

经法庭询问,黄某表示其第一次到法院就本案所涉纠纷申请立案的时间为201511月。经审理,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即199596日开始起算。原告黄某在法院立案的时间为2016126日,其陈述第一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的日期为201511月,上述日期均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黄某亦不能证明其符合民法规定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故,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属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恒略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