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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老板成了植物人,10年前的100万工程尾款怎么要回

时间 :2020-10-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何礼贵数次发函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金属公司及江西公司承包经营人吕文吉共同返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案件回放

有色金属江西分公司承接南昌某新区一项市政工程后,该公司与何礼贵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何礼贵施工。


 

合同签订后,何礼贵即按约定组织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尚有工程款2812000元未付,履约保证金未退。何礼贵数次发函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金属公司及江西公司承包经营人吕文吉共同返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金属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于2007年6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已经过去10年多,而原告到2017年底才主张其权利,2018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经查,金属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4年5月注销;2016年吕文吉发生意外成为植物人。审理后,判决金属公司、吕文吉支付何礼贵工程进度款99.227019万元及利息;退回何礼贵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案涉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未过诉讼时效;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数额应如何确认。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何礼贵并非金属公司职工,而是挂靠在金属公司名下承建工程,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份转包合同;何礼贵无承揽建设工程的法定资质,故案涉施工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

 

关于焦点二,何礼贵承建的工程至案件审理时未办理结算,至2017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另案作出判决时,何礼贵才知道该份生效判决中将部分吕文吉支付给其的工程款认定为借款,何礼贵于2018年1月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金属公司应该主动积极办理结算手续。综上,二被告应该支付尾款及其相应利息,退回保证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