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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咬伤他人,这位“铲屎官”赔近10万!

时间 :2020-08-1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件回放

杨某与宋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杨某到宋某处提货,期间在门外院子处等候,而宋某饲养的大型犬就在院子里,当时虽有一定的防护,但如果该犬突然冲出,所谓的防护根本起不了多少作用,而宋某却并未对此在意。当杨某在院外的集装箱附近溜达时,该犬突然从集装箱内冲出,立即咬住了杨某的左胳膊,虽然事后有人出来制止,但伤害却已无法挽回。经鉴定,杨某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近十万元。在向宋某索赔时,遭到拒绝,杨某遂将宋某告上某法院。某法院审理,判决宋某赔偿杨某的全部损失,共计9.98万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涉案大型犬饲养在废旧集装箱处,位置相对隐蔽,而且是相对开放的厂区院子,故在本次事故中,即便杨某自身存在过错,也是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据此认定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宋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日常遛弯时,有些饲养人没有给狗栓牵引绳,容易发生伤人事件。恒略律师在此倡导文明养狗,特别是饲养大型犬,要注意绳索、牢笼等是否存在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加固,确保周围群众的安全,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