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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欺诈卖房,七年后被判不得撤销!

时间 :2020-08-0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案件回放

林某是本地有名的设计师,他将自己家的花园洋房装修得十分别致,故邻居张某对该栋房产情有独钟,十分想要购买此栋洋房。但张某知道这栋房产是林某的得意之作,林某必然不愿意贸然出卖,于是张某欺骗林某说:“你家这栋洋房所处的位置十分不祥,若久居在此则命不久矣!


我师承张天师,若你将该房产转让给我,我能帮你破除凶兆。”于是林某相信了张某的话,将房产按市价卖给了张某。七年后,林某才恍然大悟张某先前的欺诈行为,向法院主张撤销七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林某因受张某的欺诈而答应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但林某是在双方签订合同的七年后才申请撤销,已经经过了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故林某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法院应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受最长除斥期间和短期除斥期间的双重限制,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