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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时间 :2020-06-0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二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生活的,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案件回放

20192月,海南新动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36.4万元;彭志伟、陈李锋对致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质证,20139月,原告新动力公司与被告致信信息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350万元给被告致信信息公司,借款期限一个月,若被告致信信息公司逾期未归还的,则原告有权按照月利率3%收取利息。致信公司先后还款计436万元。



被告致信信息公司辩称:借款系致信信息公司,与被告彭志伟、被告陈李锋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此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对原告新动力公司要求被告致信信息公司偿还借款及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彭志伟、陈李锋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9.8万元及相应利息。新动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陈李锋、彭志伟系夫妻关系,致信信息公司为被告陈李锋、彭志伟家庭完全持股的公司,实际上为家庭财产出资成立的公司,且该部分债务系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维持一审被告应付金额;陈李锋、彭志伟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致信信息公司成立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陈某、彭某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并为同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单一性,且两被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所有财产,故致信公司应该被认定为实质的“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二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生活的,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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