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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将国家行政机关扣押的自家汽车抢走,如何定性?

时间 :2020-04-10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2017年5月6日,某市治超办在治超点拦截了十六辆超限、超载货运车,并由联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押送至某市安顺停车场,移交给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处理。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当场对扣押车辆予以现场登记,并在事后通知所有车主到安顺停车场,告知车辆超载扣押并需缴纳罚款。廖某(赣C×××××车)等车主认为罚款太重,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遂与其他车主共同商议将被扣押在停车场的货车偷偷开走,并安排人员将门卫控制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沈某等人为了逃避行政处罚,以暴力、胁迫方式将国家行政机关扣押的汽车抢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恒略论法】

  北京刑事律师李武义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应把握行为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这一客体实质,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故廖某、沈某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廖某、沈某等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廖某、沈某等人占有的是本人所有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