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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残疾人利益无效!

时间 :2020-04-0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金某与金某某系兄妹关系,沈某、陈某系金某某之子,均系金某外甥。2007年12月,金某作为某市某号底楼旧里公房的承租人,因上述公房遇拆迁而作为唯一被安置人得到安置。因金某为三级智力残疾人士,而当时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父亲金某已去世,金某某、沈某、陈某为了各自的利益,在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增加了三人的名字,并以此为依据,将因拆迁安置所得的位于某市新区某室房屋登记在四人名下。金某得知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唯一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金某的诉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金某某、沈某、陈某既非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对象,也未实际出资,在此情况下,擅自列为金某因拆迁所得系争房屋的共同权利人,显然已侵害了金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指出的是,金某系智力残疾人,在作为监护人的原告父亲去世后,尚未重新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三人作为原告的亲人,特别是金某某之后被指定为金某的监护人,作为金某的妹妹,本应共同维护而非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金某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