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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区健身器材受损伤 要由谁来赔偿?

时间 :2020-03-26 作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19日16时许,3周岁的汤某随母亲周某至某小区,周某在小区内室外健身广场边与人聊天时,汤某独自进入成人健身场地使用腹背锻炼器玩耍。期间,汤某被已损坏的腹背锻炼器夹伤左手中指。司法鉴定所对汤某伤情作出鉴定汤某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


该小区为XX公司建设,2010年11月20日,XX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某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此后,XX公司陆续移交健身场地、器材、儿童游乐场等物品给某物业公司。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汤某被该小区损坏的健身器材致伤,被告XX公司虽是 该小区建设单位,但已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就小区物业设施完成交接查验手续,事发前健身器材完好无损可正常使用,其对原告损害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其未及时对健身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导致健身器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在玩耍时被建设器材夹伤手指,某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周某带领3周岁的原告到小区,放任原告独自进入健身场地,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受伤负有重大过错。依据原告监护人周某和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 物业公司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周某承担70%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